(1)对氯贝酸铝过敏者禁用。
(2)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的患者禁用,因本品可促进胆固醇排泄增多,使原已较高的胆固醇水平增加。
(3)有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禁用,因为在肾功不全的患者服用本品有可能导致横纹肌溶解和严重高血钾。
(1)临床上最常见的是胃肠道不良反应有恶心、腹泻、呕吐、食欲不振、胀气等。
(2)长期应用本品可明显增加胆石症发生的危险;使胆囊疾患症状加剧而需手术。
(3)有增加周围血管病、肺栓塞、血栓性静脉炎、心绞痛、心律失常和间歇性跛行发生的危险。临床上偶见胸痛、气短、心绞痛;血肌酸磷酸激酶和血氨基转移酶增加,但并非由于心肌梗死。
(4)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心律失常;白细胞减少或贫血而有发热、寒战、声哑、背痛、排尿困难;因肾脏毒性作用而见血尿、尿少、脚与下肢浮肿。
(5)临床上少见但持续存在时须加注意的不良反应有:流感样综合征(肌痛、乏力、痉挛,其实质是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与药物引起的肌炎、肌病、横纹肌溶解等有关,常见于肾病患者)、头痛、胃痛、性功能减退、呕吐等。
(6)用本品治疗高脂血症,可降低非致命性心肌梗死发生率,但并不一定减少心血管病的死亡率和致命性心肌梗死的发生。
(7)本品有增加非心血管原因引起死亡的危险。
(1)下列情况慎用:胆石症,本品可使胆道并发症增多;肝功能不全,此时蛋白结合率减少但半衰期不变;
(2)甲状腺机能亢进,本品可激发肌病;溃疡病,可能促使其再活动;肾功能不全,清除率降低使不良反应发生率增加,尤其是肌病;对本品不耐受。 用药期间定期检查:全血象计数,尤其治疗前有贫血或白细胞计数减少者;血肌酸磷酸激酶,尤其在尿毒症患者;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氨基转移酶;血脂水平。
(3)在使用本品过程中,如有血清淀粉酶增高、肝功能异常、血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增高,须停药。
(4)对诊断的干扰:血肌酸磷酸激酶可能升高,尤其在肾功能衰竭或低白蛋白血症时;血浆b 脂蛋白可能升高,此时血极低密度脂蛋白极低,但血低密度脂蛋白反而增高;血浆纤维蛋白原可能降低;血清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可能增高。
(5)本品可导致肌痛、肌炎、肌病及横纹肌溶解,有时可合并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因此对于那些具有某些危险因素可导致继发于横纹肌溶解的肾衰竭的患者,应考虑停药,如急性严重感染、低血压、大型手术、创伤、严重的代谢、内分泌或电解质失调、癫痫活动等;如血肌酸磷酸激酶显著升高或肌炎诊断成立,则应停药。
(6)在治疗血脂异常的同时,还需关注和治疗可引起血脂异常的各种原发病,如甲状腺机能减退、糖尿病等。
(7)某些药物也可能引起血甘油三酯升高,如雌激素、噻嗪类利尿药和b阻滞剂等,停药后,则不再需要相应的调脂治疗。
(8)饮食疗法始终是治疗高血脂的首要方法,加上锻炼和减轻体重等方式,都将优于任何形式的药物治疗。
(9)鉴于本品可导致肿瘤发生,加重胆囊疾病等方面的不良反应,应严格限制其适应症在适当的范围内。并且在没有显著疗效的情况下,应予以停药。
(1)本品与抗凝药同时使用时,可明显增加其抗凝作用,故须经常测定凝血酶原时间以调整抗凝药剂量,使之维持在理想的范围内,预防出血并发症的出现。
(2)本品与呋塞米同时使用,可增加两者各自的效果,可引起肌病、肌僵直和利尿,尤其对于低蛋白血症者。
(3)本品可替换酸性药物如苯妥英钠或甲苯磺丁脲的蛋白结合位点,因此当与上述药物或其它高蛋白结合率的药物合用时,应注意可使后者的药效增加,如与口服降糖甲苯磺丁脲合用,使其降糖作用加强。
(4)本品有可能引起肌病或横纹肌溶解,因此应尽量避免与HMG-CoA还原酶抑制剂,如普伐他汀、辛伐他汀等合用,以减少两者严重肌肉毒性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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