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C治疗原则:目前的观点认为,原发病的治疗是终止DIC病理过程的最为关键和根本的治疗措施。在某些情况下, 凡是病因能迅速去除或控制的DIC患者,凝血功能紊乱往往能自行纠正。但多数情况下,相应的治疗,特别是纠正凝血 功能紊乱的治疗是缓解疾病的重要措施。
DIC的主要治疗措施:
1.治疗基础疾病及去除诱因:根据基础疾病分别采取控制感染、治疗肿瘤、积极处理病理产科及外伤等措施,是 终止DIC病理过程的最为关键和根本的治疗措施。
2.抗凝治疗:抗凝治疗的目的是阻止凝血过度活化、重建凝血-抗凝平衡、中断DIC病理过程。一般认为,DIC的
抗凝治疗应在处理基础疾病的前提下,与凝血因子补充同步进行。临床上常用的抗凝药物为肝素,主要包括普通肝素和 低分子量肝素。
(1)使用方法:
①普通肝素:一般不超过12500U/d,每6h用量不超过2500U,静脉或皮下注射,根据病情决定疗程,一般连用3~ 5d。
②低分子量肝素:剂量为3000~5000U/d,皮下注射,根据病情决定疗程,一般连用3~5d。
(2)适应证:
①DIC早期(高凝期)。
②血小板及凝血因子呈进行性下降,微血管栓塞表现(如器官功能衰竭)明显者。
③消耗性低凝期但病因短期内不能去除者,在补充凝血因子情况下使用。
④除外原发病因素,顽固性休克不能纠正者。
(3)禁忌证:
①手术后或损伤创面未经良好止血者。
②近期有严重的活动性出血。
③蛇毒所致DIC。
④严重凝血因子缺乏及明显纤溶亢进者。
(4)监测:普通肝素使用的血液学监测最常用者为APTT,肝素治疗使其延长为正常值的1.5~2.0倍时即为合适剂量。 普通肝素过量可用鱼精蛋白中和,鱼精蛋白1mg可中和肝素100U。低分子肝素常规剂量下无需严格血液学监测。
3.替代治疗:替代治疗以控制出血风险和临床活动性出血为目的。适用于有明显血小板或凝血因子减少证据且已 进行病因及抗凝治疗、DIC未能得到良好控制、有明显出血表现者。 新鲜冷冻血浆等血液制品:每次10~15ml/kg,也可使用冷沉淀。纤维蛋白原水平较低时,可输入纤维蛋白原: 首次剂量2.0~4.0g,静脉滴注。24h内给予8.0~12.0g,可使血浆纤维蛋白原升至1.0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