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
对帕珠沙星及喹诺酮类药物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
不良反应
本品主要临床不良反应为腹泻、皮疹、恶心、呕吐,实验室检查可见ALT、AST、ALP、r-GTP升高,嗜酸性粒细胞增加。
(1)临床不良反应
1)急性肾功能衰竭:可能会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
2)肝功能异常、黄疸。
3)伪膜性肠炎:可发生伴有血便的严重的肠炎,如果出现腹痛或频繁的腹泻,应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处理。
4)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症。
5)横纹肌溶解:如果出现肌痛、虚弱、磷酸肌酸激酶(CPK)升高、血或尿中的肌球素升高,应立即停药。横纹肌溶解也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
6)痉挛。
7)休克、过敏反应,若出现呼吸困难、水肿、红斑等任何异常,应停止给药,并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8)表皮脱落坏死(Lyell综合症),眼、粘膜、皮肤综合症(Stevens Johnson综合征)。
9)间质性肺炎:伴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胸部X光片异常的肺炎发生。
10)低血糖:严重低血糖,易发生于老年病人、肾功能衰竭病人,应仔细观察。
11)跟腱炎、肌腱断裂。
给药期间应密切观察,如出现上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同类药物的不良反应:
PIE综合症:伴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胸部X线异常、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的PIE综合症,见于临床应用的其他新喹诺酮类药物报道,如出现上述不良反应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其它不良反应:
如观察到下列不良反应应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1)过敏反应:皮疹、发热(发生率0.1~5%),荨麻疹、瘙痒、面部皮肤潮红(发生率﹤0.1%)。
2)肾脏损害:BUN升高、蛋白尿、胆红素尿、管型尿、尿潜血(发生率0.1~5%),血肌酐升高(发生率﹤0.1%)。
3)肝脏损害:ALT(GPT)升高(发生率≥5%),AST(GOT)、ALT、r-GTP、LAP、LDH和胆红素升高(发生率0.15~5%)。
4)血液: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贫血(发生率0.1~5%)。
5)消化道反应:腹泻或软便、恶心、呕吐(发生率0.1~5%),上腹不适、腹胀、黑便(发生率﹤0.1%)。
6)精神神经系统:头痛、头晕(发生率0.1~5%),短暂性意识障碍、短暂性精神障碍、精神异常(发生率﹤0.1%)。
7)其他:静脉炎(发生率≥5%),CK(CPK)升高、电解质紊乱(发生率0.1~5%),口干、舌炎(发生率﹤0.1%)。
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甲磺酸帕珠沙星,其化学名为:(-)-(S)-10-(1-氨基环丙基)-9-氟-3-甲基-7-氧代-2,3-二氢-7H-吡啶并[1,2,3-de][1,4]苯并噁嗪-6-羧酸甲磺酸盐。
分子式:C16H15FN2O4·CH4O3S
分子量:414.41
主治功能
本品适用于敏感菌引起的下列感染:
(1)慢性呼吸道疾病继发性感染,如慢性支气管炎、弥漫性细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肺气肿、肺间质纤维化、支气管哮喘、陈旧性肺结核等;肺炎、肺脓肿;
(2)肾盂肾炎、复杂性膀胱炎、前列腺炎;
(3)烧伤创面感染,外科伤口感染;
(4)胆囊炎、胆管炎、肝脓肿;
(5)腹腔内脓肿,腹膜炎;
(6)生殖器官感染,如子宫附件炎、子宫内膜炎;盆腔炎。
用法用量
用法:静脉滴注。
用量:一次0.3g,一日二次,静脉滴注时间为30~60分钟,疗程为7~14天。可根据患者的年龄和病情酌情调整剂量。
给药注意事项
(1)应用本品前应先做细菌学检查。一般来说,为防止细菌出现耐药,在感染的致病菌确定后,在保证病人治疗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给药时间。
(2)给药期间,不管有无必要继续用药,在开始给药3天后应判断用药的必要性,评估是否停用本药或改用其它药物。一般来说,本药最常用治疗疗程为14天。
注意事项
(1)有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过敏性疾病家族史的患者慎用。
(2)肾功能不全患者: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血药浓度持续较高;因本品中的氯化钠可解离出钠离子,可导致高血钠症。
(3)心脏或循环系统功能异常者慎用。本品中含有氯化钠,易导致水钠潴留,从而使水肿症状加重。
(4)有抽搐或癫痫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慎用。
(5)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缺乏患者慎用。
(6)本品可导致休克,所以应用本品前要详察有无过敏休克病史,以便在治疗期前准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和急救监护措施,以防止休克的发生。使用时如果出现过敏性休克,除急救外,尚需密切观察患者的神智、血压,保证患者的安全。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可抑制茶碱在肝脏的代谢,使茶碱的血药浓度升高,可能发生茶碱中毒症状,如胃肠道反应、头痛、心律不齐、痉挛等,所以病人需密切观察,两药合用时应密切观察茶碱的血药浓度。
(2)本品与苯基乙酸类、二乙酮酸类、非类固醇消炎镇痛剂合用时可能发生痉挛,所以应密切观察,如出现症状应立即停药并采取解痉治疗,当出现痉挛时,应终止两药的合用,保持呼吸道畅通,并使用抗痉挛的药物进行治疗。
(3)本品与华法令合用时,可增强华法令的作用,从而延长凝血时间,所以用药时应密切观察并做凝血时间试验。
(4)本品与丙磺酸合用时,血清半衰期延长,AUC增加,但血药峰浓度无明显变化。
药物过量症状
不宜使用高于推荐剂量的治疗。如发生急性过量,应严密观察并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妊娠及有可能怀孕的妇女禁用;因药物可通过乳汁分泌,哺乳期妇女应用时应停止哺乳
儿童用药
儿童用药的安全性尚未确立,建议儿童禁用本品。
老人用药
老年患者用药监测血药浓度、尿排泄量时,Cmax、AUC升高,尿中回收率下降,因此老年患者应用本品时应注意剂量。